(2016)桂08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航与梁剑清、周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航,梁剑清,周美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750号原告吴航,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凤,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梁剑清,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周美银,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蒙汉森,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航诉被告梁剑清、周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航以与被告梁剑清、周美银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为1152元,由原告吴航负担。审判员 陈珠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