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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41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杨小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