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689号原告:沈某,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邓某,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