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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689号原告:沈某,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邓某,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