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国林与杨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林,杨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6号原告刘国林。被告杨建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林诉被告杨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东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林撤回对被告杨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