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国林与杨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林,杨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6号原告刘国林。被告杨建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林诉被告杨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东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林撤回对被告杨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