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魏娟与越享平、杨静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越享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娟,越享平,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25号申请人魏娟,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越享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娟与被执行人越享平、杨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越享平有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越享平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呼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