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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484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