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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培文与郭营君、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培文,郭营君,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润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29号申请人朱培文。被申请人郭营君。被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镇交通东路。被申请人上海润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A-241室。申请人朱培文与被申请人郭营君、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润益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P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上海润益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朱培文、陈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家园XX幢XX室房产及土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车牌号豫P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二、查封朱培文、陈某某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家园XX幢XX室房产及土地。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志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