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兰诉被告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高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422号原告高兰,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马延寿,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进伟,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诉被告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