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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兰诉被告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高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422号原告高兰,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马延寿,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进伟,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诉被告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