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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刘俊、连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刘俊,连芳,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斯额尔德尼,系该公司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连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705145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金鼎佳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恩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连芳、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