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玮与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王能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源电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尹 为审判员 余 杰审判员 熊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