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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易永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郑天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永明,郑天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094号原告易永明,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天保,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负责人隗晓牧。本院在审理易永明与郑天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永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永明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永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