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4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