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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4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