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苏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066号原告苏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