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8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04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乃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乃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982民初469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乃文,男,该联社新安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冯庆,男,该联社职工。被告朱乃周,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新安镇梨垌棋岭尾村61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5912064731。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乃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归还清借款本息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乃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25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