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1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贺连梅与辛年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连梅,辛年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659-1号原告贺连梅。被告辛年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贺连梅与被告辛年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