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蓝妃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17号罪犯蓝妃,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蓝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妃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蓝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