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首某莉诉被告苏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某莉,苏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582号原告首某莉,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晓华,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平,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首某莉诉被告苏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首某莉以被告苏某平已外出打工未到庭,另寻时宜解决离婚问题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首某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某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首某莉负担。审判员 龚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