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本月与被执行人威海聚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本月,威海聚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1号申请执行人:谢本月。被执行人:威海聚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本月与被执行人威海聚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8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