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路××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孙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2214号原告路××。被告孙一×。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被告孙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二×,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矛盾尖锐。特别是近期被告不务正业,不过日子,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经常酗酒,原告无法忍受。2015年8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事后能够平息,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