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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庆宇申请执行额尔德木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宇,额尔德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侯庆宇,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侯庆宇申请执行额尔德木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霍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