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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纪胜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胜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862-1号原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岩,董事长。被告纪胜军,男,汉族。原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纪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