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杜彦桂诉田淑荣、何丽丽、何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桂,田淑荣,何丽丽,何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财保6号申请人杜彦桂,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淑荣,女,53岁,汉族。被申请人何丽丽,女,35岁。被申请人何健康,男,23岁。申请人杜彦桂诉被申请人田淑荣、何丽丽、何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为了使判决顺利执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依法继承的遗产,即何荣(230221196005071231)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依法继承的遗产,即何荣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封其间不得提取、转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