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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涂显胜,何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5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涂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龙窝村*组。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2月16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2、被告人何某,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姚承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何某及其辩护人梅学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21时许,举报人田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何某求购人民币700元的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交易地点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围新村一网吧旁,田某某称自己身体不适,由颜李(巡防队员)代其前往交易。随后,何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涂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00元,交易地点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兄弟饭店门口,涂某随即驾驶粤B号牌小汽车到约定地点将毒品交给何某。何某称身上没钱,要卖了毒品之后再将毒资拿给涂某,涂某便在车上等待。2015年12月16日凌晨零时许,何某携带毒品到达新围新村一网吧旁与颜李完成交易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何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700元,从颜李处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71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民警在大浪街道兄弟饭店门口粤B车上将涂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本次被抓获之前,于2015年下半年向被告人涂某购买过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并将该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举报人田某某。因被告人何某被抓获时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何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梅学宇辩称被告人涂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无证据证明被扣押的车辆系为实施犯罪而购买或主要是用于实施犯罪,应予返还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罚起止日期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清)。二、缴获的0.7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的轿车一辆(车牌粤B)予以返还车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