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83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刘江锋独任审判,定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