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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83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刘江锋独任审判,定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