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233号原告姜某,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蔡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