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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特12号申请人丁海龙。被申请人李庆祥。申请人丁海龙与被申请人李庆祥民间借贷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于2016年4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丁海龙与被申请人李庆祥民间借贷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李庆祥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借申请人丁海龙本金556000元。如到期未还,申请人丁海龙有权追加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止。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海龙与被申请人李庆祥于2016年4月7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