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华建秋申请执行王显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建秋,王显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华建秋,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邓琼英,女,196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显家,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华建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显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行人王显家的存款、车辆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显家无以上财产。经调查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