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5刑申8号王某某:你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王某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本院在二审裁定中已充分论述并予以驳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王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