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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志清与李长富、傅桂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424号申请人程志清与被执行人李长富、傅桂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志清于2016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285.06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86元、执行费14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4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