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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建石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石,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石。委托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黄旦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建石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石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建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建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2元,减半收取为9101元,由上诉人杨建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