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宣正健与王铮、王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正健,王铮,王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98号原告:宣正健。委托代理人梅丽,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锦程,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铮。被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正健诉被告王铮、王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宣正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其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正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宣正健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