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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宣正健与王铮、王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正健,王铮,王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98号原告:宣正健。委托代理人梅丽,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锦程,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铮。被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正健诉被告王铮、王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宣正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其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正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宣正健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