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素勤申请执行王文立、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张吉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勤,王文立,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张吉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勤,女,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文立,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张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代表人崔道宏,主任。本院在执行王素勤申请执行王文立、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张吉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立、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张吉庄村民委员会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还款,被执行人王文立下落不明。申请人王素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