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4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43之一号原告: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七路77号B栋501-510室。法定代表人:郑承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鲁天宝,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大道6966号(6)。法定代表人:魏国华。原告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后因案情复杂专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