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哩孜石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哩孜石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878号罪犯哩孜石干,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哩孜石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12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哩孜石干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哩孜石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哩孜石干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哩孜石干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哩孜石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0.8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哩孜石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哩孜石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