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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贾辉与邢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辉,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242号原告贾辉,男,1983年出生。被告邢伟,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辉诉被告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辉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辉负担。审判员  余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静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