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贾辉与邢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辉,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242号原告贾辉,男,1983年出生。被告邢伟,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辉诉被告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辉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辉负担。审判员 余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静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