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元明。被告人王某。以上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以“小鱼”的网名多次通过QQ软件销售毒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被告人王某负责部分快递的邮寄工作。2015年10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的霍某通过QQ联系刘某购买2克冰毒,根据刘某发送的淘宝链接拍下对应商品(移动电源)后,通过支付宝支付410元(快递费10元),20l5年l0月l2日,霍某收到疑似毒品两袋,经鉴定,疑似毒品分别重0.65克、0.63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20l5年l0月17日,霍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向被告人刘某以400元价格购买2克冰毒,次日,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负责邮寄,霍某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藏在一部计算器内的疑似毒品两包。经检验,疑似毒品分别重0.73克、0.70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王某抓获归案,同时从二人住处缴获疑似毒品7小包。经鉴定,其中3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分别重0.41克、0.43克、0.7l克;其中3包检测出咖啡因,分别重4.23克、1.09克、7.61克,其余1包未检测出常见毒品。以上毒品共计甲基苯丙胺4.26克,咖啡因12.93克。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37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但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想要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涉案手机和毒品、快递包裹(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证人霍某、段某、李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被告人刘某、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负责联系买家、包装毒品、收款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负责交寄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