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书英与兴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陈春江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英,兴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陈春江,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34号原告李书英。委托代理人周建武、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兴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金燧,厂长。被告陈春江。被告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英诉被告兴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陈春江、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下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陈春江、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英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陈春江、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