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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885-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凤刚、杨长武、崔松、孟宪虎、任忠英、李佳、叶春富、许福星、吕士辉、陈广义与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刚,杨长武,崔松,孟宪虎,任忠英,李佳,叶春富,许福星,吕士辉,陈广义,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885-89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刚、杨长武、崔松、孟宪虎、任忠英、李佳、叶春富、许福星、吕士辉、陈广义。被执行人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9号(704宅)。上列当事人为张凤刚、杨长武、崔松、孟宪虎、任忠英、李佳、叶春富、许福星、吕士辉、陈广义与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十案,申请执行人张凤刚、杨长武、崔松、孟宪虎、任忠英、李佳、叶春富、许福星、吕士辉、陈广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1172、1170、1176、1173、1178、1179、1174、1171、1169、1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沈阳怒江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