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自诉人马某申以被告人崔某业 犯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申,崔某业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刑初97号自诉人:马某申,男。被告人:崔某业,男。自诉人马某申以被告人崔某业犯侵占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马某申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崔某业涉嫌犯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秋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