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楠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龙美辉与陈志娟、潘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美辉,陈志娟,潘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楠民初519号原告龙美辉,女,汉族,湘乡市人。被告陈志娟,女,汉族,湘乡市人。被告潘健,男,汉族,湘乡市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口韶山海关四楼。负责人张琦。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富洲路98号服务大楼14层141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被告陈策,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040123、040124号门面。负责人向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美辉诉被告陈志娟、潘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美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赵正清审 判 员 曹 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贺 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