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演生、郑笑飞等与陈列辉、新国线集团(梧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演生,郑笑飞,郑邮飞,陈列辉,新国线集团(梧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377号原告郑演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6。原告郑笑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726。原告郑邮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728。被告陈列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0017。被告新国线集团(梧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法烈,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程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琨璐,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演生、郑笑飞、郑邮飞诉被告陈列辉、被告新国线集团(梧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遗漏主要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诉讼主体,且诉讼请求有漏列和错列的问题,原告郑演生、郑笑飞、郑邮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演生、郑笑飞、郑邮飞因遗漏主要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诉讼主体,且诉讼请求有漏列错列的问题而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演生、郑笑飞、郑邮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撤诉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郑演生、郑笑飞、郑邮飞负担。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珮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