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彭晓娜与郝宪文、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娜,郝宪文,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彭晓娜。被执行人郝宪文。被执行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189号。申请执行人彭晓娜与被执行人郝宪文、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荣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郝宪文向彭晓娜支付工资24000元;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对郝宪文欠付彭晓娜工资中的177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7780元的交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永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