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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6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