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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欧小冰与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小冰,张玉华,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欧小冰,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046。被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048。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017。与张玉华是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小冰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朱江位于高州市南湖区上下塘的房屋,被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23号案评估、拍卖,得款1239040元,经申请执行人欧小冰申请对该拍卖款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分配方案,本案分得42332.5元,用于支付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83元、邮递费120元及申请执行人3887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从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23号案拍卖款中划拨42332.5元到本案,用于支付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83元、邮递费120元及申请执行人3887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