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通信技术中心诉陈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63号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沈似玮。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垚,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与被申请人陈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懿懿,被申请人陈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技术中心)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91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陈垚不认可企业文化,不愿与通信技术中心共患难,所以通信技术中心不应该支付文化认同及基本绩效考核年薪。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通信技术中心可以不发放当年的目标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而且该项考核的年度考核周期是以入职时间起算一年的,陈垚离职时也没有达到该考核周期,所以通信技术中心不应支付目标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此外,陈垚在离职时曾签署过离职会签单,承诺与通信技术中心再无任何未了结的劳动(劳务纠纷),保证自离职之日起不再向通信技术中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通信技术中心无需向其支付相应奖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通信技术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审计报告以及离职会签单。被申请人陈垚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陈垚离职不等于不认同企业文化。对通信技术中心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且通信技术中心在仲裁时未提交。目标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周期是按年度考核的,但没明确约定发放的周期,实际上也不是按年度来发放的。如果陈垚不在离职会签单上签字,通信技术中心不退回劳动手册,所以陈垚才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仲裁中,通信技术中心仅以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营业绩处于亏损状态作为抗辩理由,且未能就该项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仲裁期间通信技术中心亦未提供离职会签单进行抗辩,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通信技术中心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属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的范畴,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91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