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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82号原告:冯某,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葛某,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