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82号原告:冯某,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葛某,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