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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施某与宋某某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644号原告施某,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