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施某与宋某某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644号原告施某,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