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督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樊士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鲁1322民督77号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樊士金,郯城县港上镇埝后村,居民。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樊士金在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办理的1866093****手机号共拖欠手机费及滞纳金10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樊士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话费及滞纳金102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