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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国庆与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员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庆,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员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字344号原告黄国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钦世海,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员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品德,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斌,该居委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庆与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员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