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方安与洛阳群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安,洛阳群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44号原告王方安,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洛阳群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宝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安诉被告洛阳群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王方安承担。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妍 微信公众号“”